游目骋怀,仰观宇宙之大******
作者:徐珊珊
近期,在众多粉丝的翘首盼望中,《三体》动画、《阿凡达:水之道》(以下简称《阿凡达2》)等科幻片陆续上映,引发热议。
现实生活中,人类不断探索地球之外的太空奥秘;影视世界里,有关外星球、外星生物、外星景观的影视作品数不胜数,充满了人类对浩瀚宇宙和地外生物的瑰丽想象。
《阿凡达2》海报
动画版《三体》剧照
外星球:蕴藏无限可能
奇幻绚丽的水下景观,千姿百态的海洋生物,震撼人心的海底冒险……《阿凡达2》日前登陆影院,带领观众重返潘多拉星球,探索神秘未知的海底世界。
水之道,连接万物。蔚蓝蕴藏着无限可能,欢迎来到潘多拉星球的全新海域。这个神秘的外星球拥有奇特的地质构造,一座座云雾缭绕的山峰悬于空中。在奇幻风光中,众多奇特的地外生物陆续登场。凭借影片多年来在全球的热度和欢迎度,《阿凡达》里的潘多拉星球,成为光影世界中知名度极高的外星球。13年后,《阿凡达2》继续续写潘多拉星球的传奇,故事背景从热带雨林转向神秘的深海世界。影片精彩的视觉效果获得众多赞誉,有网友评论:“拍得好像去外星取过经。”
去年12月,动画版《三体》上线,该片改编自著名科幻作家刘慈欣同名长篇科幻小说,是三体宇宙这个国内顶级科幻IP的首部影视化作品。这部动画片上映后口碑两极分化,目前豆瓣评分仅为5.0。但是,可以肯定的是,该片又引发了新一轮“三体热”。
除了众所周知的潘多拉星球、三体星系外,还有许多外星球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,包括《星际迷航2:暗黑无界》中的尼比鲁星、《沙丘》中的厄拉科斯星、《大黄蜂》中的赛博坦星、《星际特工:千星之城》中的千星之城阿尔法、《星际迷航3:超越星辰》中的约克城等。
《星球大战》中的科洛桑星球,是片中银河共和国与此后的银河帝国的首都,星球形象很符合许多人对未来世界充满科技感的幻想。在阳光照射下,科洛桑星球犹如一个能反射出奇特银色光芒的金属球体,“科洛桑”这个名字,即有“闪耀之城”之意。整个星球表面被城市景观及四通八达的交通网所覆盖,摩天大楼高耸入云,悬浮车交叉往来绵延不绝。
“厄拉科斯——沙丘——沙漠星球。”在《沙丘》中,人们眼中的外星球就是行星厄拉科斯的模样。这里是人们梦寐以求、竞相抢夺的“香料”的产地,人们常常用另一个名字呼唤这个干旱的星球——沙丘。家破人亡、颠沛流离的少年保罗在这个宇宙间最危险的星球与命运不断抗争。
科幻片中的外星世界,充满了人类对外星球的绚丽想象,也映射出人类对未来命运的探索和忧思。随着科幻片制作水平的不断提升,人们对外星球的想象越来越天马行空,必须借助CG技术(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视觉设计和生产)来合成。不过,从许多科幻片中总能看到一些地球上的风景。例如,《阿凡达2》中,高耸入云的潘多拉星球丛林世界在设计时就参考了我国桂林、张家界的地貌。
神奇生物在哪里?
“仰观宇宙之大,俯察品类之盛,所以游目骋怀,足以极视听之娱,信可乐也”,我国著名书法家王羲之在《兰亭集序》中描绘宇宙景观的古文,去年出现在意大利女航天员萨曼萨·克里斯托福雷蒂的社交媒体上,她在发布一组太空摄影作品时配发了上述文字。
从古至今,仰望星空时,人们常常会产生这样一些疑问:地球之外的宇宙世界是什么模样?地球之外的其他星球上,是否有外星人等外星生物存在?
关于外星人的描述,在中外科幻小说、影视作品中层出不穷。在众多影视作品中,哪个外星人给你留下了最深刻的印象?是《阿凡达》中的纳美人,还是《E.T.外星人》中意外走失的小外星人;是《星球大战》中的尤达大师,还是《变形金刚》中的擎天柱?
科幻片中的外星人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:一是入侵地球的怪兽型,通常出现在外星人入侵地球、与人类大战的故事中;二是拯救地球型。在《地球停转之日》(1951)中,外星人来到地球警醒人类关心自己和地球的命运;三是不得不流落到地球的“外星难民”;四是与地球人类友好相处的外星人,小外星人E.T.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。
科幻片中,除了外星人外,外星球上还有许多奇特的外星生物。《阿凡达2》里,潘多拉星球上的发光生物令人印象深刻;纳美人乘着掠波翼龙、伊鲁,穿越风暴徜徉在海中;图鲲迁徙的场景配上气势磅礴的音乐,给观众带来震撼的视听感受。这种体型庞大的海洋生物上天入海,让人不由联想起庄子在《逍遥游》中所说的“鲲之大,不知其几千里也”。
科幻片的终极提问
人们常说的“硬科幻”和“软科幻”,主要根据科学技术在科幻片中的“硬核”程度来划分。其中,“硬科幻”指严格遵守数学、物理等科学定律的科幻故事,具有科学的合理性与严密的逻辑性;“软科幻”则不太强调科学的严谨性,有时甚至只是运用一些科技元素对影片故事进行“点缀”。
刘慈欣在科幻小说《三体》中,从恢弘的角度展现了地球文明以外的“三体文明”,并由此引出地球文明在宇宙中的兴衰史。由众多科幻片搭建的奇幻世界中,人们反复探讨人类和地球的命运和未来、外星人与地球人能否共处、地球文明和宇宙文明的相互关系等,同时也展现了剧中角色的复杂和多面,关于权术与背叛、恐惧与仇恨、贪婪和欲望、智慧和勇气、希望与梦想的一幕幕不断上演。在科幻片的外壳下,影片内核不断变化,衍生出众多科幻片亚类型,包括科幻+警匪、科幻+爱情、科幻+悬疑、科幻+喜剧、科幻+战争等。科幻片的形式和内容虽然不断变化,但是经常反复探讨的只有一个终极提问:假如科幻片中的灾难性危机变成现实,人类应该如何应对?
刘慈欣曾提出“大灾难中,拯救人类的唯一力量就是科学技术”等观点。《流浪地球》中,太阳系已经不适合人类生存。面对绝境,人类开启“流浪地球”计划,试图带着地球一起逃离太阳系寻找新家园。在动画版《三体》中,“三体人”的母星即将毁灭,殖民地球是这个遥远文明仅存的希望。为了应对危机,地球上的人类成立了最高指挥系统。该片一开篇就是令人震惊的“古筝行动”。人类在巴拿马运河两侧立起由纳米丝构成的切割网,将“审判日”号邮轮进行切割。
科幻片以人类的科学理论为基础,凸显出强烈的科学精神和忧患意识。科幻对科学的预见性和反思性,启迪人们探索更多星辰大海的奥秘,这道光将持续照亮人类的征途,宇宙探索永无止境……(徐珊珊)
原标题:《三体》动画、《阿凡达2》上映,引发人们对科幻片的热议——游目骋怀,仰观宇宙之大
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“随手拍”吗?专家解读******
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“随手拍”吗?
专家: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
●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。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,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——随着自媒体、短视频平台的兴起,日常生活中,“随手拍”、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,不仅是公众人物,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,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
●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。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,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,拍摄不构成侵权;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,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,且拍摄场合在家中、私人场所等,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
●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,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,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,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,随手拍、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。一旦发生侵权纠纷,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,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
□ 本报记者 韩丹东
□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
近日,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,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。
1月12日,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,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。经查,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,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,陈某某称未拍摄,双方发生争吵。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。经司法鉴定,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。
随后,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。
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,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的问题——随着自媒体、短视频平台的兴起,日常生活中,“随手拍”、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,不仅是公众人物,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,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?
多位专家接受《法治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说,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,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,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,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,“随手拍”、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。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,应当依法协商解决,而不是依靠暴力。
偷拍行为屡见不鲜
隐私权边界须界定
记者注意到,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,网上有不同的声音:有网友猜测,拍照的说不定是狗仔,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,活该挨打;也有网友认为,王某某是公众人物,哪怕当时真被拍了,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。
实际上,公众人物、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。
同样在1月12日,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,并发文“这回被他发现了,对不住了,下回我会藏好点”。后续两人发生纠纷,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。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,引来网友热议。
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,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。无论是在机场,还是在逛街吃饭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。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、艺人居住的小区,偷拍其生活照,严重影响公众人物、艺人的正常生活。
那么,到底能不能“随手拍”公众人物、艺人?公众人物、艺人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?
“相对于普通人而言,公众人物、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,‘随手拍’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。”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,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,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,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;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,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,且拍摄场合在家中、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,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。
公众人物、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,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、狗仔的拍摄行为,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。
对此,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,从法律上讲,公众人物、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,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。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,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、朋友小范围内传播,被偷拍人难以知晓,无须承担侵权责任;若是将照片公开或是用于商业目的,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,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,由于公众人物、艺人工作和生活的性质比较特殊,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,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、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。至于“容忍度”的边界问题,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,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。
如果被发现偷拍,公众人物、艺人该如何制止呢?
段英子说,偷拍、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,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,如果采取私力救济,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,控制好“度”,避免纠纷升级。
街拍暗含法律风险
随意拍摄可能侵权
在生活中,不仅仅是明星大腕,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。当下街拍流行,“摄影师”只需拉近镜头,按下快门,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。其中,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,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,随后被上传到网上。
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,行不法之实。去年1月,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,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。经民警询问,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,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。
冯晓青说,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,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,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,未经允许偷拍他人,甚至将偷拍获得的照片进行扩散,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。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罪,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。其中,窃照(即偷拍)造成严重后果的,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“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,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,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。根据民法典规定,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肖像作品权利人(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)不得以发表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”段英子说。
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,如果拍摄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,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、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,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,根据民法典规定,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。比较恶劣的行为,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。
“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,更不能随意发布,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。”赵占领说,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,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,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,未暴露他人隐私的,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。
未经允许传播照片
平台可被追究责任
在拍摄过程中,一些“摄影师”喜欢将人们最真实、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,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,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,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,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。
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,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,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,急忙收拾摊位,头也不回地跑掉了,正在制作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。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,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,就给拍了下来,而摊主则以为小曾是执法人员,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,这才产生了误会。
“后来,我每次拍摄前,都会征求被拍摄者的同意。”小曾说。
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“遭遇”:去年4月,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,并且连自己走路时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。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。
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,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,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,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,没想到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了。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,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。
冯晓青告诉记者,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,未经公开的收藏、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,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。而照片一经公开,则要根据传播范围、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。
赵占领说,偷拍、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,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,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,偷拍、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。
“发现被拍后,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,就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,是以私力救济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。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,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。”段英子说。
那么,怎样的“随手拍”、街拍才是正确的拍摄方式呢?
“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,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,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,无论是拍摄还是后续的使用、发布等行为,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,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。”段英子说。
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、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,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?
冯晓青说,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,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,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,且合同具有相对性,一旦发生侵权问题,平台不能推卸责任,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。平台赔偿之后,可以向发布者追偿。
“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,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。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‘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’,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是否是营利,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。”段英子提醒说,拍摄也要依法而为。
漫画/高岳
(文图:赵筱尘 巫邓炎)